二审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被采纳
熊律师 发表于 2008-7-12 20:18:00
二审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被采纳
      郑州某学校与东莞黄某于2003年11月15日签定《合作办学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开办的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交给郑州某学校使用,2005年10月10日黄某以郑州某学校拖欠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郑州某学校支付租金190000元及利息11907元.郑州某学校委托的代理律师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东莞市人民法院以(2005)东法民一初字第7899号民事判决,限郑州某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某设备使用金190000元及利息11907元.郑州某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其提出上诉.本律师审查案卷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至起诉之日郑州某学校拒付2004年4月至12月的租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郑州某学校于每月10日前向黄某交纳当月设施设备使用费,该合同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但自2004年4月始至2005年10月郑州某学校一直没有支付设施设备使用费,已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而黄某于2005年10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某学校应于每月10前支付当月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东中法民一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东莞市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一初字第7899号民事判决,限郑州某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某设施设备使用费130000元及利息.熊仁武律师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为郑州某学校减付租金60000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标签:律师 法律 
  • 发表评论:

      大名: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我的公告
    我的相册
    最新回复
    最新留言
    时间记忆
    我的好友
    我的群组
    登陆信息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