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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失察,政府严办

华崛 发表于 2007-12-6 22:26:00

房东失察,政府严办

文/华崛

12月4日晚21时至昨日凌晨2时,由东莞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牵头的全市“治窝”行动夜袭高埗镇西联村一带的出租屋。因不履行治安责任,导致其出租屋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二手房东莫某除公开检讨外,还被行政罚款2500元,并处暂停出租六个月(见12月6日《东莞日报》)。

希望这一“判决”能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

作为业主的房东,有出租收租的权利,但也要尽到管理的责任。之所以出租屋内会发生重大的刑事案件,就是因为房东疏于管理,不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不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也不管他们有无正当的职业等原因造成的。

据东莞网友yang.cn报料,2007年12月3日,东莞寮步伟易达厂旁出租屋发现一具女尸,据伟易达工人讲事件的经过是,出租房老板开小旅馆,15元一晚,来人只要给钱就住。一无营业执照,二不登记,三不查实身份。住客什么时候走不清楚,第二天照样出租。被害者为一17岁女子,伟易达厂工人。凶手在网吧上网,认识被害女当天就去小旅馆过夜,两人发生关系后,凶手将其杀死,将尸体藏于床下,并抢走财物离开,旅馆第二天,第三天,照样出租,后来是几个女孩在里面住发现有异味,找房东打扫找才发现。开小旅馆的老板与房东应该不是同一人。开小旅馆的老板有推卸不掉的责任,但房东也有责任,把房子出租给没有资质,没有营业执照的老板,本身就是一个错误。所以作为房东,要承担起相应的失察责任。否则,政府就必须严办他。

大而广之,除了出租屋、旅店以外,出租厂房和店铺的房东,也应该如此。

由此笔者想到如牛皮癣一般的黑诊所。往往政府一有行动,嗅觉异常灵敏的他们就会销声匿迹,人去楼空;风声一过,他们又卷土重来,照常营业。这需要房东与政府之间密切配合。要严格遵循“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除了政府部门外,房东们也要履行自己的责任,让所有涉黑、涉黄、涉赌、涉毒和传销等违法活动无处藏身。

这次的“治窝”行动教育了房东们,希望房东们真正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来。若果如此,则房客幸甚,社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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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平则鸣(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7 12:04:00
    谁出租,谁负责是对的。但谁收出租管理费,谁负责也应该是对的嘛。为何就不处罚了?????????更可笑的是,领了执照做生意的老板在出租屋逃跑了,所欠的员工工资,房东也要垫付。更是无法无天了,政府是否在依法从政呢?房东不是受害者吗?也怪房东管理不严吗?房东是不是应该负责一切呢?是老板在经营还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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