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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让“自行车搭客”合法化[转]

华崛 发表于 2007-12-5 20:08:00
昨晚在QQ上与东莞阳光网的编辑王子雄先生聊起了东莞最近兴起的“自行车搭客”的话题。我说出了我的观点,没想到王子雄先生对此也有同感。他为此写下《不妨让“自行车搭客”合法化 》一文,登载在东莞阳光网上。现予以转载。
 
不妨让“自行车搭客”合法化
 
文/王子雄
 
“治摩”是为了打击飞车抢夺,“禁电”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出于对治安和交通两个方面的考虑,东莞市委市政府倾其大量人力 “治摩”、“禁电”,这一举措被形象的比喻为“断腿行动”。然而,“摩的”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消失后,市民的出行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投放市场后,“坐车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缓解。在市场需求的逼迫下,一种全新而廉价的新交通出行方式应运而生,它就是“自行车搭客”。 

    据媒体报道,连续几个晚上记者在东莞市区几个路段发现有用自行车搭客的现象,有的市民尝过一次“甜头”之后,更是选择了“包月”。理由是坐自行车回家方便、安全,还廉价。的确,就这几个理由来说,笔者还是持认同的态度。同样作为一个上班族,笔者每到下班时都要忍受“车难等”的痛苦,适逢周末,更是可能一个小时等不上一辆出租车,公交车就更不敢奢望能挤上。而相对“摩的”和“电动自行车”来说,自行车速度慢的特点让人安全感倍增。如果从廉价这个角度来说,坐自行车更是“无可匹敌”。何况很多出租车、公交车到不了的地方,自行车可以去;再上升到环保的高度,这么环保的方式,谁还有借口拒绝?因此,市民选择搭自行车出行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

    市场经济的规律是有需求市场就会催生供给。东莞市民对出行的基本需求和交通便利因素催生了“自行车搭客”的出现。其实,出租车、公交车以及民航客机的出现同样是因为人们有出行需要,所以说“自行车搭客”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合情合理的存在行为。但与此同时,它被扣上了一顶“非法”的帽子。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如果没有营运证,那就是非法营运。对于非法营运的自行车,市交通局有关人士称,自行车搭客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一经查实,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笔者看来,既然是合情合理的存在,为什么不让“自行车搭客”合法化呢?

    聊起“自行车搭客”时,网友华崛向笔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培训一班人专门进行“自行车搭客”,通过统一编号、着装,和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让“自行车搭客”成为城市公共交通资源不足的“帮手”。从东莞当前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这应该是一种明智之举。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总是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进的,在国内许多城市,人力车搭客都经历过一个“从开放到禁止再到开放”的过程,在最后开放的进程中,这已经不是一种简单而放任其经营的“开放”,而是通过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行车搭客”行为,使其除了成为廉价交通工具外,还在弥补公共交通资源不足,扩大就业市场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更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城市交通和谐作为和谐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如何解决好普通市民的交通出行问题是构建和谐东莞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东莞市区“自行车搭客”行为,不应仅仅考虑怎么来“禁”了,更多地应该从实际出发,考虑怎么来把这“非法”行为合法化。(东莞阳光网编辑:王子雄)

 

转自东莞阳光网:

http://www.sun0769.com/news/comment/focus/t20071205_310735.shtml
 

Re:不妨让“自行车搭客”合法化[转]

ytrtu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7 14:49:00
“禁摩令”遭遇行政许可法:禁令是否公平合法?




《行政许可法》给政府提出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

各大城市的"禁摩令"愈演愈烈,然而随着《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摩令"的法律正当性在产生变化。

"禁摩令"是否公平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至少有30多个城市对摩托车、微型车实行了不同程度的禁止或限制。

各地政府列举的"禁摩"理由,大致有4个:

首先是道路交通日趋饱和,道路建设远不能满足车辆增长的需求;其次是摩托车和微型车技术性能较差,车速慢,容易发生车辆机件故障,影响其他车辆的行使;第三是摩托车和微型汽车相对而言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更大;最后由于微型车普遍档次低,外观不好看,有损城市形象。

对以上理由,社会一直有不同意见。有专家认为,各地政府对车辆"禁止"与"限制",其背后体现的是政府的资源分配原则,"禁摩"事实上就是嫌贫爱富的表现:当普通大众还买不起机动车时,交通矛盾是自行车、货车与轿车争道,就对自行车、货车实施交通管制;当大多数买得起摩托车的时候,政府就禁止摩托车上牌;如今,正是大部分都买得起微型车的时候,政府又及时禁止微型车。"禁单(车)"、"禁摩"、"禁微"让出来的马路,享受的是小轿车。

"禁微"、"禁摩"受损害最大的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因为微型车是小量送货的最佳交通工具,而摩托车是各类上门服务人员的最佳交通工具。

"禁摩令"是否合法

各地停止核发号牌以及"禁摩令",一般都是以"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公告"、"政府通告"等名义发布。而随着《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摩令"的法律正当性正在产生变化。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室主任刘牧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机动车辆登记制度就是行政许可。对摩托车、微型车不予登记就是不予许可。'禁摩'政策的法理依据是比较勉强的。"

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属于违法行为,要予以纠正和处分。

这也就表示,市民只要提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材料,公安机关就应该受理登记。"我们估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刘牧说。

不过同样一部《行政许可法》,也有人为"禁摩令"寻找到了法理依据,其中最"有力"的是引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地方政府为了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增加一些条件性约束,对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作一些改变。

对此,刘牧认为,"不管如何看待这些法理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法》,广州市政府不能自行设定许可,必须由市人大制订地方性法规并报广东省人大批准。'公共利益'这顶帽子太大了,扣在什么地方都合适。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总则里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具体运用的。"

"禁摩令"能走多远

既然微型车和摩托车上牌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禁摩令"又与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明显抵触,这是不是表明"禁摩令"的日子已经不长了呢?根据记者在广州市的采访,问题可能没有这么简单。

广州市法制办秘书处处长倪官礼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禁摩令'跟《行政许可法》没有关系。因为行政许可是固定的审批制度,"禁微"、"禁摩"跟审批制度没有联系,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这是市政府、公安局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作出一些决定。"

法制办研究中心负责审改工作的邓树民处长也认为,"'禁摩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应该是指对外审批,是设定进入市场的门槛,是有经济收益的业务,其他行政一般业务不一定是行政许可。比如残疾人认定、侨属认定、干部任免、出国审批,都不算行政许可,它是一种资格认定。'禁微'和'禁摩'就跟确认残疾一样属于资格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

而我们再按照邓处长的介绍,采访具体负责制订"禁摩令"工作的法制办法规一处时,又得到了不一样的回答。

该处负责人任铁健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机动车上牌确实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不过"禁摩令"与《行政许可法》有没有抵触也还不太好说。再说限制上牌也不是广州一个城市这样做,很多城市都有相类似的问题。上海也没有松口,广州现在估计还没有清理到这个禁令。

据了解,按照"谁制订谁清理"的规定,广州市清理行政许可的具体做法是:各政府职能部门自行清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填表上报市政府"审改办"。第一步是先把市政府自己制订的、没有上位法、没有法律依据的72项清理了,下一步等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结果出台后相应进行清理,估计最终保留500多项。然而,关于"禁摩令"却并不在第一批清理之列。

看来,尽管正当性遭遇质疑,"禁摩令"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式。

有人说,如果真的有市民向政府叫板较真,买辆微型车到公安局申请上牌,遭拒后上法院提起诉讼,后果很难预料,有关部门也会头痛。

可以这么说,"禁摩"仅仅是《行政许可法》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无数"麻烦"的冰山一角。政府的种种禁令、审批是否已经对照《行政许可法》彻底清理干净,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验收程序,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间。

《瞭望东方周刊》 200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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